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溪市城乡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溪市公安局是本溪市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工作措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溪市城乡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溪市公安局是本溪市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工作措施。